江 苏 擎 天 柱 律 师 事 务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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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律 意 见 书
扬州市交通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系贵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近来,贵公司约见法律顾问,介绍了(TCCSCB)第二标段的招标的相关情况和第三方质疑情况,并咨询了相关法律问题。贵公司要求法律顾问就第三方质疑中装捷顺智慧交通(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装捷顺)中标扬州市道路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委托管理服务项目(TCCSCB)第二标段事宜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
根据相关事实,结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公司和有关方面参考:
1、法律顾问认为本次招标合法有效。该项目采取的是公开招标的方式,而非邀请招标和议价的方式。公开招标方式下,委托人作为招标人是不能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的。而且整个招标、开标、评标、定标过程都是依法、公平、公正进行,程序也是规范的。5个评委中的4个评委是从扬州市物业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委员会的组长也是5个评委都认可的其中的一名评委,招标人未施加任何影响。具体评标过程中,根据各投标人的材料、报价以及相关承诺,结合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认定中装捷顺智慧交通(江苏)有限公司得分最高。可以说,中装捷顺智慧交通(江苏)有限公司中标,是五个评委在公平、公正前提下提出的结论。
2、本次招标过程不存在“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情形。质疑方提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认为本次招标违背了该规定。为深入分析这一问题,不妨学习一下该条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法律顾问认为,质疑人的观点无相关的事实依据,理由如下:首先,根据该规定第一款内容,不得参加投标必须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两个条件才可,且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而本次投标程序公正在本意见书第1点已详细陈述。即,虽然中装捷顺与招标人为合作伙伴,却未丝毫影响本次招标的公正,更不存在“可能影响”的情形。其次,中装捷顺之所以中标,依靠的是规范的管理、雄厚的实力和业界的影响力。如果质疑方认为合作关系会影响此次招标的公正性,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至于说该条第二款的情形,本次招标过程中并不存在。
故而,试图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否定本次招标投标的结果是错误的,也可能是徒劳的。
综上,本次招标实体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招标结果应予维护。
声明:
(1)以上意见,仅作为本所就此次质疑的法律性回复,仅供参考;
(2)以上意见仅针对此次质疑,不适用于其他任何事项;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