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故意用障碍物占用临时停车泊位,将面临行政处罚!

近年来,扬州市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长,为有效化解市区停车供需矛盾,2022年3月1日起,《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市区公共、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非机动车停车区(点)等四类停车场使用管理进行明确规范。

4月21日,交通停车场公司稽查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梅岭东路梅岭佳园门口72号停车泊位标线被恶意涂改,且被一辆自行车非法占用。工作人员迅速搬移了车位障碍物,并对标线进行重新施划。过程中,遭附近商家极力阻拦,并瘫坐在车位上阻拦施工,工作人员不得已拨打110。警察赶至现场后,对商家进行了耐心劝导,但商家拒不听从,最后将其强制离开车位。在警察的协助下,工作人员成功完成该车位标线重新施划和地磁更换。

根据《扬州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通过设置地桩、地锁、锥筒等障碍物以及使用其他物品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擅自使用障碍物占用道路停车泊位,影响机动车在泊位内停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罚款。

扬州市交通停车场公司在这里提醒大家,公共停车泊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任何商家或个人都不能将门前的公共停车位私自占用,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交通停车场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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